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四川省质量监督协会,简称“省质监协会”。是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生产和经销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相关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充分发挥服务于企业、质检机构、政府、社会的职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各行业的行为自律和质检机构健康发展。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促使企业推进、提升质量品牌,建设高质量水平和不断提高质量信誉。促进我省质量监督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质量兴川”而不懈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sczljdgov.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监督和产(商)品质量、质量监督和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开展有关产(商)品质量、技术标准和检验技术的咨询和服务,普及产(商)品质量、质量检验知识,推广产(商)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的新方法、新技术;
(三)帮助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检验手段,评审企业质检机构,培训检验工作者;
(四)反映质量监督、管理、检验工作者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协调有关各方关系,充分发挥纽带、桥梁作用;
(五)举办为企业质检机构、质检人员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服务的各种活动及教育培训帮助企业排解质量工作中的困难;
(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反映消费者意见,依法编辑出版或代办发行专业刊物、资料以及互联网构建新型网络平台,为会员提供更好的信息及咨询服务;
(七)深入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加强对质量的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开展社会性的质量宣传、教育、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坚持“择优扶强”原则,展示、展销、推荐名优新产品,引导消费,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接受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工作项目。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国家机关以外的相关合法企事业组织,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和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秘书处审查登记,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二)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决定会徽标识;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
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会、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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